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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系自然人,其应获得的工程款中是否包括劳保基金、工程利润等取费?
裁判观点
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承包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一审认定劳保基金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正确。
如实际施工人不能获得利润,则转包人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施工合同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实际施工人有权取得工程利润。
人民法院(2019)法民终1549号
泾渭公司上诉请求:
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武东不享有劳保基金、工程利润等取费,一审将劳保基金3182924.84元计入下欠工程款错误,此部分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法院认为:
对于劳保基金、施工利润、间接费用是否应当扣减。对于劳保基金。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武东作为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泾渭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一审认定劳保基金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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